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
JJG693-2011《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》是依據JJF1002《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(xiě)規則》、JJFl001《通用計量術(shù)語(yǔ)及定義》、JJF1059《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》的規定,對JJG693-2004《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》和JJG940-1998《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》兩規程進(jìn)行修訂的。修訂后的規程代替JJG693-2004《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》和JJG940-1998《催化燃燒氫氣檢測儀》兩規程。
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適用于非礦井作業(yè)環(huán)境中使用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(包括可燃氣體檢測儀,以下簡(jiǎn)稱(chēng)“儀器”)的*檢定、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。
儀器的檢測原理主要有催化燃燒型、紅外線(xiàn)吸收型、熱導型等。采樣方式有擴散式和吸入式。儀器主要由檢測元件、放大電路、報警系統、顯示器等組成,用于監測環(huán)境中可燃氣體的濃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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